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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站”在茂名森林公园揭牌成立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绿美茂南生态建设“六大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协同作用,强化公益司法保护力量,2024年3月21日,在第12个国际森林日,我院联合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在茂名森林公园举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站”揭牌仪式。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戴建兰,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晓文出席活动。

揭牌仪式结束后,我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召开了工作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双方就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戴建兰副检察长表示,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设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站,是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希望以此契机,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合力,为建设美丽茂南作出积极贡献。李晓文副局长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站”的设立,加强了两家单位的协作与配合,有助于强化协同治理,推动我区林业资源保护和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会后,我院与区自然资源局围绕“守护森林生态 共建绿美广东”主题,在森林公园开展国际森林日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向过往群众介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监督范围和具体流程,进一步增进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同时,向群众普及了爱护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知识以及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倡导广大群众抵制破坏森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滥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增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识。

下一步,我院将以检察公益诉工作站为平台,聚焦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重点部署、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及“百千万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双向协作配合,并逐步落实相关线索移送等机制,形成强大的公益保护合力,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为茂南的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