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普法警示
普法警示
挪用资金不可为,依法打击敲警钟
时间:2024-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老板信任我,让我代收货款,我就起了侥幸心理,能拖就拖,想着将货款使用后等发了工资之后再还给老板。”林某是茂名某建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推销商品给客户并代企业收取货款。任职初期,林某工作踏实认真,然而在跑业务时起了贪念,利用职务便利,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在一年时间里将企业货款偷偷塞进自己的腰包,私自截留多家企业货款40多万元,用于生活花销。

林某挪用货款的行为引起了企业的注意。经查,企业发现林某私吞货款的行为。案发后,林某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诺给被害企业还钱,但仍未实际退赃,企业便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核查账本、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查明案情,发现林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官多次沟通及协调下,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如数退还挪用的资金。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履职却未画上句号。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还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检察官走进被害企业,引导被害企业全面分析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方面的漏洞,并提出具体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该企业收到建议后,立即开展整改,对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风险点进行梳理并健全相应管理办法,定期对员工进行法治教育,结合企业实际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企业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