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检察部(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部分职能整合)
负责办理《刑法》第四章、第六章规定的案件,第三检察部所办案件除外,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原公诉科的事务性工作;对由第五检察部移送属本院管辖的信件或案件进行审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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