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关系千万家。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愈发旺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我国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标签上以“蓝帽子”作标识,并注明其注册号或备案号,且均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
例如红牛饮料、东鹏特饮、中国劲酒、益力多乳酸菌乳饮料等品牌均有部分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另外,特殊医学用途奶粉,例如乳蛋白水解配方奶粉、无乳糖配方奶粉等,则属于特殊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如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忽视该商品的保健功能,可能会造成过量食用和不适宜人群食用情形,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标识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能正确选购、食用特殊食品,规范茂南辖区的特殊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春节来临前夕,我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特殊食品问题整治专项活动,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的经营销售情况进行排查。
经走访,发现茂南辖区部分超市存在特殊食品销售专区设置不规范、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超市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现象
部分超市存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提示牌被人为遮挡现象
随后,我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履职。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形成合力,深入开展特殊食品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出动检查人员八百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一千四百余家,通过约谈、走访、处置、培训等工作方式开展,全区特殊食品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得到增强,专柜专放要求得到落实,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问题得到整改,特殊食品经营活动得到有效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区范围对特殊食品规范经营开展走访检查、整治
日前,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戴建兰与第四检察部主任黄梦园,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对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成效进行“回头看”。经实地查看、深入了解,我院此前所发现的问题均已得到整改,专项整改成效显著,检察建议切实落地。
检察干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特殊食品专项整治成效进行“回头看”
本次特殊食品问题整治专项活动,是我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冬季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我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问题,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检察履职推动茂南食品药品规范生产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消费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