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结合平安建设工作常态化,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模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廖晓萍参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检察干警与人民监督员深入辖区内派出所,通过查看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台账与档案、与监管民警座谈等方式,重点检查派出所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建档管理、是否告知权利义务以及执行期满后是否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内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有个别派出所存在监管环节不够规范等问题,我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意见书,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信息档案,完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
人民监督员廖晓萍表示,检察机关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对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有助于防止出现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行使政治权利以及脱管、漏管情况,维护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加强与各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为平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1.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 剥夺的是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来执行?由谁来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