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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茂南
关注“舌尖上的安全”,缔造健康美好生活
时间:2023-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以“四个最严”的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天,让我们一起关注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共同了解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真实案例一】

2022年2月份起,被告人陈某从农户手中低价收购“淘汰猪”,随后将“淘汰猪”运回到被告人李某家中进行屠宰,李某屠宰后,由陈某将猪肉销售给冷冻厂。2022年3月,民警在李某家中当场抓获正在屠宰病死猪的陈某、李某,并在现场查获已分割的病死猪产品、死猪一头、无法站立的活猪两头。经茂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在李某家中查获的死猪以及分割产品确认为检疫不合格产品(病死猪及病猪屠宰分割产品)。经依法审查,我院以陈某、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属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二】

2021年10月,李某在不具备医师或者药师资质、无医药依据及明确操作规范的情况下,为增加凉茶销量,在其经营的茂南区某凉茶铺将“阿咖酚散”(西药)和“安乃近片”(西药)磨成粉末后,添加到经营销售的“喉痛流鼻咳凉茶”和“高烧感冒口痛牙痛凉茶”内。2022年7月,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李某经营的凉茶铺销售的“喉痛流鼻咳凉茶”和“高烧感冒口痛牙痛凉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在凉茶中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对乙酰氨基酚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标准。

【检察官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九条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中,凉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食品。李某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科普小课堂】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例如,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等;

(二)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

(三)滥用食品标识。例如,伪造食品标识、缺少警示说明、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等。

二、购买食物应当注意什么?

(一)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二)是否过保质期;

(三)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

(四)有无QS标识,不购买三无产品;

(五)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其应有的感官性。

食品安全无小事,必须严字当头。我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深化“两法衔接”,一体化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着力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让群众吃得好、吃得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