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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烟筒砸坏居民汽车,茂南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时间:2023-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和我朋友离开车有5米远的时候,便听到后面传来一声巨响 ,回头看见有一条水烟筒砸中我的小汽车天窗上,把汽车天窗玻璃都砸烂了,幸亏没有砸到我头上,否则烂的就是我的脑袋了!”

说起自身经历过的高空抛物事件,梁先生仍心有余悸。

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伤事件也频繁发生。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上述案件被告人黎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茂南首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黎某某居住在茂南区某自建楼的 6 楼。2023年3月15日23时许,黎某某酒后因对楼下居民梁先生停车位置心生不满,为泄私愤,故意将一个竹制水烟筒扔向楼下,砸中被害人梁先生停放在该位置的汽车,致汽车天窗玻璃碎裂。案发时,梁先生与其朋友位于车辆附近,见到自身财物受损遂报警。当晚,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7月18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后,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黎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表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主动向被害方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黎某某在其住处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该院依法对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普法小课堂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你了解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请牢记,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不仅危及他人生命,肇事者还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培养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共同守护你我“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