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透明度,近日,我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举行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值班律师参加听证。这是我院首次以公开听证方式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案情回顾
罗某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据茂名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有关法律规定,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之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出示了当事人的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罗某某陈述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听证员围绕罗某某的病情、社会危险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发表了意见。
会后,我院综合考虑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同意对罗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本次公开听证会旨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又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今后,我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推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让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增强检察监督的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当事人,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在监所外接受社区矫正,代替其在监所内关押的执行方法。
2、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